我国就业存在的问题及促进就业政策措施

作者:李丹怡 时间:2017-11-30 点击数: 责任编辑:


一、我国就业形势及存在的问题

就业是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近几年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到2005年末,全国城乡就业人员达到7.6亿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达2.7亿多人,比1990年末增加1亿多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下;“十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4200万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000万人。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

一是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突出。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

二是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一些传统行业出现大批下岗失业人员,而一些新兴的产业、行业和技术职业需要的素质较高的人员又供不应求,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和素质亟待提高。

三是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一些非法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突出;一些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性别、年龄、身体残疾等原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国际化趋势,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和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就业前培训、在职职工培训以及对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等十分迫切。

五是目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问题比较普遍,需要对其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此外,针对目前存在的。

六是严重侵害劳动者就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普遍存在。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就业率增长却并不同步。主要有四大因素抑制了高经济增长带动高就业。

这四大因素是:城乡二元结构影响就业总规模的扩大;经济结构的升级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使经济增长吸纳劳动力的作用减弱;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使就业岗位减少;一些人找不到工作,有些岗位却没人去做,就业存在结构性矛盾。

二、促进就业的原则、方针和工作机制

一是坚持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是国务院建立研究就业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工作机制,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以及考核、监督机制,并政府接受人大监督。

三是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三、促进就业的措施

(一)、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

促进就业离不开政策的支持。要切实解决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鼓励区域协作。

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者就业、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应当根据妇女、残疾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鼓励社会各方面开展创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活动,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二)、规范市场秩序。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二是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原则作出规定。

四是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

五是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省级人民政府逐步完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

(三)、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一是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操作训练。

二是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培训。

三是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

四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

五是国家建立促进劳动者就业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对规定的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明确规定了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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